碳費子法公布後,企業應該如何界定這份新的資產或成本?

邁入「碳有價」時代,排碳將成為成本

黃力家說,在「碳有價」時代,排碳成為一項成本,購買的碳權會被記入資產,因為其具有價值。雖然 ESG 和 CBAM 在台灣已經討論一段時間,但仍然很多人沒有分清楚,「強制性的機制」和「自願性的機制」是兩種不同的系統,必須分開思考。強制性的機制由政府推動,背後通常是政府的強制行為,要求企業或個人承擔一定的碳成本,例如政府要求企業支付的碳費或碳稅;自願性的機制則是當企業希望主動進行減碳行動時,可以將所減下的碳排放額度(也就是俗稱的碳權)進行交易,形成買賣行為,這個買賣的過程也就涉及成本。

總量管制就是強制性機制。這個概念一開始由歐盟提出,由於歐盟許多國家從工業革命開始,就已經開始排碳,這些國家被稱為「附件一國家」,在全球減碳責任中具有義務性角色。由於每個國家發展程度不同,因此責任不同,標準也不一致,因而發展出了「總量管制」的制度。這項制度規定,排放超過一定數量的企業需要購買其他企業未使用完的排放配額。這個機制從 2005 年開始實施,一直延續至今。

目前,歐盟碳排放交易的市場價格大約是每噸 66 歐元(約台幣約 2300 到 2400 元)。黃力家表示,由於歐盟很早就建立排放交易機制,歐盟內的企業雖然已習慣承擔碳成本,但也會考慮把生產移到其他沒有碳成本的地區,再將產品銷回歐盟,以避免碳稅成本。為了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,以防止所謂「碳洩漏」的狀況發生,歐盟因而設立 CBAM(碳邊境調整機制)。

歐盟希望藉由 CBAM 制度,進一步要求與歐盟有貿易往來的國家,必須採用相同的標準進行碳排放管理,讓全世界的碳管理成本趨於一致。這套制度直接影響到包括台灣在內的國家。如果產品要出口到歐盟,就必須符合 CBAM 的規定和排碳要求。超出規定的排放部分,還需要支付相關的碳成本。

黃力家說,由於台灣的碳費也是一種相似的碳管理成本。因此,歐盟也認可已在台灣繳納的碳費,再按歐盟的標準繳納剩餘部分。目前,歐盟的碳排放成本每噸約是 2300 元,而台灣在 10 月 7 日公佈的碳費,則是每噸 300 元。可以預見未來台灣出口至歐盟的產品,將會因碳費的差距而面臨額外的成本壓力。

碳權交易並非金融交易,放過久的碳權會貶值

針對碳定價的分類,黃力家解釋,可以分為由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碳定價,如歐盟實行的總量管制,或一些國家徵收的碳稅或碳費。在台灣,我們稱之為碳費。這些強制性的措施,都屬於碳定價的一環。

另外一種不具強制性的自願性碳定價,如企業可以自主進行減量專案,減下來的碳量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後,可能會被核發為碳權,且可以在碳權交易所進行交易。另外還有一種內部碳定價的制度,是將碳定價的概念引入組織營運中,讓每個生產部門將排碳視為一種成本。這樣,在評估公司或部門績效時,碳減量的成效就會直接影響績效表現,甚至對會計科目和資產負債表帶來調整。

許多人會將碳交易視為一種成本或資產,並呈現在資產負債表上,但黃力家提醒,碳權和碳費制度的核心目的是要促進減碳,而不是用來賺錢。而碳權交易是要讓那些無法達到減量目標的企業,藉此抵減排放量。而碳權其實是在碳權交易所買賣的自願性減量額度,這些額度買來後會被用於抵減排放,抵減後的碳權就會被註銷,無法再次轉賣。也就是説,購買的碳權必須用在排放抵減上,不能留著增值。甚至存放過久的碳權,有可能會被貶值,因為拿十年前的減量額度來抵減現在的排放並不合理。因此,一般會設定三年或五年內的合理期限。

黃力家說,碳權的審核極為嚴格,且減碳並無法被具象化。假使有人宣稱擁有大量碳權並進行交易,但實際上缺乏減碳基礎,就很容易產生詐欺行為。因此,碳權中有個重要原則叫「外加性」。假如從祖父輩就開始擁有的山林,這些樹的二氧化碳吸收量很早就存在,這種吸收量並沒有額外帶來減碳效益,並無法轉換成碳權。只有為了減碳目的額外種植的樹木,才算是真正的減量,才能申請轉換成碳權。

無論是淨零排放、ESG 指標的討論,並不是開啟一種新的金融交易,更不只是撰寫永續報告書的行政作業。這些都只是手段,而真正目標是減少溫室氣體對地球的傷害,同時推動淨零產業發展,打造永續生態的未來。

欲了解更多,請收聽『碳費子法公布,企業應如何應變? 一 ft. 安侯碳資源服務黃力家董事總經理